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发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非法批准用地的,应当责令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限期改正;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逾期不改正的,由上级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