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五条 市场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对其作出依职权注销的决定,办理注销登记: (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满六个月未申请注销登记的; (二)经营期限届满六个月未延期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的; (三)依法歇业期限届满未恢复营业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的; (四)依法被除名满六个月未申请注销登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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