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条例 未分类 第十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条例 未分类 第十四条 市场主体被除名后,应当依法完成清算、办理注销登记,不得从事与清算或者注销无关的活动。被除名期间市场主体存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