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注销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二条 市场主体因通过其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两年的,登记机关可以对其作出除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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