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征收与补偿 第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征收与补偿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在征收预公告发布前,就征收需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进行认定,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部门、相关领域专家论证。 在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实施成片开发,公共利益情形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