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六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应当优化生态环境空间布局,构筑与资源环境承载力相匹配的生态安全、新型城镇化和产业发展格局,创新绿色监管体系,建立现代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体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管控要求,确保发展不超载、底线不突破。 洋浦经济开发区应当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发展循环经济,统筹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