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五条 洋浦管委会可以根据授权开展土地储备,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对洋浦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未供应的政府储备土地加以利用,但不得影响土地正常供应。 洋浦经济开发区可以采取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允许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产业项目建设。支持洋浦经济开发区开展新型产业用地试点,推进实施标准地制度。 支持洋浦经济开发区创新存量建设用地处置方式。洋浦经济开发区可以根据授权,自行编制、颁布实施基准地价及标定地价。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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