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条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消防安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消防设施监控操作人员、防火巡逻员; (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 (四)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队员; (五)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管理、操作的人员; (六)人员密集场所的有关从业人员。 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