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灭火和应急救援
第五十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灭火和应急救援 第五十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实施应急救援,不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本单位以外的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的,可以将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的损耗情况,报告火灾或者灾害事故发生地的消防救援机构,经消防救援机构审核后,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给予补偿。 根据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需要,调用和征用社会物资、工程机械的,在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归还。社会物资、工程机械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