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游艇”是指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商务等活动且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含具有机械辅助动力的帆艇),不包括普通客船、摩托艇、皮划艇、冲锋舟、无机械动力帆船以及长度小于五米船艇等船舶。 (二)“游艇租赁”是指以游览观光、休闲娱乐、商务等活动为目的,由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以整船租赁方式,向承租人提供游艇,并配套游艇驾驶和保障服务的一种租赁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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