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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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游艇产业发展规划和重点产业园区定位,引导游艇关联产业向重点产业园区...
第一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游艇产业的服务和保障水平,建设海南游艇产业改革发展创新...
第十一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游艇产业各环节的应用,规范游艇码头污染物接收设...
第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游艇产业发展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除外。
第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措施,推动游艇研发、设计、制造、...
第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发展游艇产业应当坚持优质发展、创新引领、开放包容、生态集约以及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十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游艇产业关键技术、前沿技术研究等科技创新的支持和指导,...
第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游艇产业发展促进工作,建立游艇统一执法机制,履行游艇安全管理属地责任...
第十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开展各类游艇赛事活动,开发精品游艇旅...
第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五条 支持游艇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及其他相关组织在游艇产业发展促进工作中发挥市场引领、行业治理和产业规...
第十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十五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游艇码头、下水坡道、系泊锚地、避风港、陆上干仓、燃料补给、...
第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游艇产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十六条 游艇产业各类人才可以按照相关政策,在落户、住房、子女教育、医疗保障、个人所得税优惠等方面享受...
第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编制游艇产业发展报告,组织制定和发布本省游艇产业...
第十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十七条 支持游艇企业依法发行企业债券,优化融资结构。鼓励金融机构对游艇企业提供贷款、融资担保等金融服...
第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需要,在游艇设计、制造、检验、...
第十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十八条 鼓励游艇交易活动在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进行。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当提高便利化水平,规范交易服务,提...
第九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游艇产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资金在技术研发、成果转...
第十九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十九条 支持举办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国内国际展会、论坛、交易等活动,建设游艇产业设计、展示、交易、...
第二十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检验、登记和航行 第二十条 支持海南海事管理机构优化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发证管理。鼓励设立游艇培训机构,提升游艇...
第二十一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检验、登记和航行 第二十一条 游艇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取得相应的游艇适航证书或者适航性证明...
第二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检验、登记和航行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和组织以及在海南工作并取得居留许可证的境外人员所有的游艇,可以在海南...
第二十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检验、登记和航行 第二十三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游艇码头和水域的管理要求,组织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
第二十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检验、登记和航行 第二十四条 从境外购买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且拟申请办理登记的游艇,船龄可以放宽至五年。
第二十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检验、登记和航行 第二十五条 游艇操作人员应当取得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租赁游艇的操作人员除...
第二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检验、登记和航行 第二十六条 游艇应当按适航证书或者适航性证明文件确定乘员人数。核定的乘员定额数可以放宽至二十九...
第二十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检验、登记和航行 第二十七条 游艇乘员实行实名制管理。游艇所有人、游艇俱乐部和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核实...
第二十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游艇租赁 第二十八条 游艇停泊、航行期间,除应当遵守避碰规则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航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
第二十九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游艇租赁 第二十九条 从事游艇租赁业务经营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租赁服务范围相适...
第三十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游艇租赁 第三十条 从事游艇租赁的,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向游艇租赁业务经营...
第三十一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游艇租赁 第三十一条 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应当与承租人签订游艇租赁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游艇租赁 第三十二条 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出借租赁游艇标识号牌。
第三十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服务与监管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租赁游艇期间,应当遵守游艇安全航行有关规定,不得有危及游艇航行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服务与监管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全省游艇综合服务“单一窗口”,实现信息互通共享,推动游...
第三十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服务与监管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海上搜救中心,整合水上应急救助资源,加强搜救经费、应急装备和应急...
第三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服务与监管 第三十六条 游艇销售期间需要试驾的,游艇销售经营者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试驾的游艇、人员、水域应满...
第三十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服务与监管 第三十七条 口岸主管部门应当优化游艇出入境管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管效能。 境外游艇使用无线电台(...
第三十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服务与监管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本地统一执法机制和游艇综合服务“单一窗...
第三十九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服务与监管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游艇产业促进和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部门违反本条...
第四十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服务与监管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加强游艇管理服务,及时发布相关服务和...
第四十一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服务与监管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游艇租赁市场监管和企业信用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游艇...
第四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服务与监管 第四十二条 游艇俱乐部依法成立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游艇俱乐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
第四十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服务与监管 第四十三条 游艇码头经营人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管控要求,依法加强游艇码头安全和防污染能力: (一...
第四十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服务与监管 第四十四条 游艇所有人、游艇俱乐部或者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应当向具有资质的保险机构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游...
第四十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利用游艇开展经营性水上垂钓活动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租赁游艇操作人员未参加特殊培训或者年龄超过六十五周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游...
第四十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于租赁的游艇距岸超过二十海里航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
第四十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具备所列游艇租赁经营条件开展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第四十九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游艇俱乐部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变更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
第五十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
第五十一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转让、出租、出借租赁游艇标识号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
第五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促进游艇产业发展及相关监...
第五十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已经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游艇”是指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商务等活动且具备机械推进动力...
第五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 16 — — 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