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促进游艇产业发展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