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未在服务场所以显著方式明示相关信息; (二)未配适航的游艇、适任的游艇操作人员; (三)未建立救援服务体系; (四)未制定应急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培训演练; (五)未建立租赁信息管理系统并保存游艇租赁信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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