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具备所列游艇租赁经营条件开展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改正后仍达不到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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