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于租赁的游艇距岸超过二十海里航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