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游艇俱乐部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变更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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