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转让、出租、出借租赁游艇标识号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回租赁游艇标识号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