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租赁游艇操作人员未参加特殊培训或者年龄超过六十五周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游艇操作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游艇操作人员暂扣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直至吊销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