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游艇租赁 第三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游艇租赁 第三十二条 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出借租赁游艇标识号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