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游艇租赁

第三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游艇租赁 第三十二条 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出借租赁游艇标识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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