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检验、登记和航行
第二十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检验、登记和航行 第二十三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游艇码头和水域的管理要求,组织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公安等部门以及海事、海警等机构,根据相关规划,在符合安全保障、环境保护和应急等规定的条件下,划定并公布游艇活动水域。 境外游艇活动水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划定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