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十一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游艇产业各环节的应用,规范游艇码头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加强与城市垃圾公共转运、处理设施的衔接,依法处置污染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