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服务与监管

第四十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服务与监管 第四十三条 游艇码头经营人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管控要求,依法加强游艇码头安全和防污染能力: (一)制定有关安全和防污染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二)完善安全和防污染生产条件,配备安全检查人员,设置安全和防污染设备和必要的安全检查设施设备; (三)在游艇码头上下船区域设置物理拦阻设施,实行封闭管理; (四)在人员进出码头、上下船通道,建设实名制查验等信息化设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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