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十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十五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游艇码头、下水坡道、系泊锚地、避风港、陆上干仓、燃料补给、维修保养、安全保障、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建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