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十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十五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游艇码头、下水坡道、系泊锚地、避风港、陆上干仓、燃料补给、维修保养、安全保障、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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