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游艇租赁

第二十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游艇租赁 第二十八条 游艇停泊、航行期间,除应当遵守避碰规则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航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有船舶登记证书、游艇适航证书或者适航性证明文件以及必备的航行资料,配备持有合格有效证书的游艇操作人员; (二)不得超过公布的活动水域或者核定航区航行; (三)不得超过乘员定额载员; (四)航行期间,保持船舶定位和识别装置处于开启和可用状态; (五)在指定的码头或者水域停泊、上下人员; (六)具备夜航条件的游艇,应当在符合条件的水域内开展夜航活动,游艇所有人、游艇俱乐部或者游艇租赁业务经营人应当完善夜航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夜间救援保障。 入境游艇在入境后至办结入境相关手续前,出境游艇在办结出境申报手续后实际出境前,未经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同意,不得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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