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行政保护

第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行政保护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强化知识产权质量导向,引导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进行商标注册申请、专利申请,依法查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和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存在前款规定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和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