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行政保护

第十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行政保护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具体管理部门、商务部门应当会同贸易促进机构和相关行业组织等,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体系和跨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市场主体境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指导,为市场主体开展贸易、投资等活动及时提供预警和应对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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