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运用与服务

第四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运用与服务 第四十二条 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促进相关成果的实施和运用。被授予知识产权的单位可以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产权激励方式,使创新成果完成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规范和完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知识产权项目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制,鼓励建立专业化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机构,促进知识产权成果实施和运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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