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在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披露、共享、查询和应用等过程中,损害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