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未分类
第十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开展跨地区的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推进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信用产品...
第一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
第十一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一条 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海南自由贸易港执行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 省人民政府社会...
第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
第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办理登记注册、资质审核、日常监管、...
第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披露、共享、查询和应用等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
第十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 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
第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协调机制、...
第十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和社会服务活动中,可以依法采集相关...
第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加强信用应用,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
第十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互动融合...
第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注重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信用管理、服务和...
第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六条 公共信用信息通过公开公示、授权查询、政务共享等方式披露。 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公...
第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鼓励发展信用服务业,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通过征信、信用咨询、信用评级、信用保险、信用担保等,为社会提供信用...
第十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服务规范,合理设置社会信用信息查询窗口,通过互...
第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重点领域诚信建设。
第十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十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强对守信行为的倡导和褒扬,依法对失信行为进...
第九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开展信用知识教育,提高公众守法诚信意识。 信用服务机构、其他企业...
第十九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可以在法定权...
第二十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二十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结合建设实际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领域...
第二十一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二十一条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标准执行。地方性法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二十二条 本省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下列失信惩戒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不适用信用承...
第二十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二十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执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
第二十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失信行为,应当以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一)生...
第二十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二十五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记录相关失信信息时,应当标...
第二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其他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二十七条 公共信用信息中的失信信息披露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披露期限届满后不得再行披露。披露期限自...
第二十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二十八条 自然人有权每年从采集、归集其社会信用信息的机构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信用服务机构向...
第二十九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发现其提供的社会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及时更正,并将更正后...
第三十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三十条 信用主体认为其社会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
第三十一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三十一条 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后,其公共信用信息被原提供单位撤销或者据以...
第三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三十二条 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或者作出失...
第三十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信用主体认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活动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第三十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法律、法...
第三十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第三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在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披露、共享、查询和应用等过程中,损害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
第三十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17 —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