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二十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失信行为,应当以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一)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 (二)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中规定的可以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