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二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二十二条 本省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下列失信惩戒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不适用信用承诺制等便利措施; (二)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三)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 (四)限制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或者予以提高保证金比例; (五)限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支持,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六)限制参与表彰奖励,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撤销相关荣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应当与失信主体失信行为相关联,与其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适应,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确保过惩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