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二十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二十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结合建设实际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领域范围。国家对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领域范围有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