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开展信用知识教育,提高公众守法诚信意识。 信用服务机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自身信用管理,引导本单位增强诚信经营意识。 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诚信文化宣传教育,营造诚信和谐的社会氛围。 社会公众应当守信自律,增强诚信意识,积极参与信用教育和信用监督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