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十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十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强对守信行为的倡导和褒扬,依法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和约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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