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十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服务规范,合理设置社会信用信息查询窗口,通过互联网等向社会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