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六条 公共信用信息通过公开公示、授权查询、政务共享等方式披露。 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公示。依法不能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经信用主体自身实名认证或者书面授权可以查询,并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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