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注重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信用管理、服务和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