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十九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 (三)在日常监管中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更多适用非现场检查方式; (四)在政府优惠政策实施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者予以重点支持; (五)在信用门户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 (六)国家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