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二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其他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密措施,保障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披露、共享、查询和应用等过程的安全。 从事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和服务的机构及人员,不得非法提供、披露和使用信用信息,不得篡改、虚构、泄露、窃取和非法买卖信用信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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