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二十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二十五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记录相关失信信息时,应当标明对相关失信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信息,并依照有关规定实施相应的惩戒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