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二十七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二十七条 公共信用信息中的失信信息披露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披露期限届满后不得再行披露。披露期限自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失信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披露期限自失信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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