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二十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二十八条 自然人有权每年从采集、归集其社会信用信息的机构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 信用服务机构向信用主体提供相关服务的,不得将该服务与个人社会信用信息采集相捆绑,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信用主体接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