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三十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第三十条 信用主体认为其社会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标注,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将核查及处理结果反馈申请人。情况复杂的,异议处理机构可申请延期,经该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核查期限,但整个异议处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对于核查确实有误的,应当予以更正或者删除,并告知申请人;作出不予变更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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