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披露、共享、查询和应用等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确保信息安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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