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 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渠道上自愿公示其登记注册、生产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真实、合法、完整的信用承诺信息,可以作为办理行政许可、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等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