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办理登记注册、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以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记录、存储公共信用信息,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将其归集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