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一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一条 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海南自由贸易港执行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 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适时更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