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行为和状态。 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遵守法定义务或者履行约定义务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社会信用信息分为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 市场信用信息是指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在生产经营和社会服务活动中产生或者获取的社会信用信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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