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进口便利化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进口便利化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进口药品启运后, 进口药品的企业即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提交进口药品备案所需材料。 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进口药品备案申请材料后,经审查认为进口药品企业提交的材料符合备案要求的,于当日办结进口备案的相关手续,并将备案电子信息交换至海关,同时告知进口药品企业备案结果。不予进口备案的,由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发放《药品不予进口备案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