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进口便利化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进口便利化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进口药品的企业从指定的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进口口岸进口药品,应当依法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无须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海关在办理报关验放手续时,无须验核《进口药品通关单》。 本规定所称药品,是指已获得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注册证书并已在国内市场销售过的药品,但进口药材以及疫苗、血液制品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进口检验的药品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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